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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

2014年10月,委托人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于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卓政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于某罪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某对于贩毒款项的用途毫不知情。并且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且有检举他人贩毒的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经过法院再三审查,对卓政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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