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614158833

杜绝假币,刻不容缓

2021-07-05

      近年来,随着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微信、支付宝成了年轻人的主要支付手段,这就必然导致了中老年人逐渐成为纸币的主要使用人群,这一现象给了假币可趁之机。假币的存在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也对公民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通读法条原文,我们得知本条法律规则的罪状部分属于简单罪状,那么在具体法律实践中就需要采取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解释。所谓伪造货币,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所谓货币,既包括本国币,也包括外国币;包括硬币,也包括纸币;包括普通货币,也包括纪念币。但本罪所说货币,仅包括正在流通中的货币,这是因为只有流通中的货币才有公共信用。根据司法解释,伪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以诈骗罪论处,尚未使用的,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实践中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1,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更多较薄的货币,前后丧失了同一性,属于伪造货币。2,将日元涂改成欧元,改变了货币种类,属于伪造货币。3,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制造真伪拼凑的货币的行为,例如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凑,属于伪造货币。

     卓政律师呼吁大家提醒身边的中老年朋友:提高防骗意识,保护财产安全,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热爱法律事业,执业经验丰富,处事严谨高效的专业律师,其创始合伙人、主任宫翠茹律师已在律师行业深耕二十载,熟悉各个领域的不同的行业和惯例,能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做具体的解决方案,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是丹东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丹东资深经济犯罪(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侵犯人身关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律师。

欢迎大家关注微信公众号:丹东卓政律师,或登录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获取更多新资讯。


作者:张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