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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严酷”的罪名是哪个?

2021-04-30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法律也在逐渐演变,从早期“天罚神判”、“巫师占卜”等残酷、野蛮的惩戒报复手段,到今天世界各国相对完善、合理的犯罪治理与预防手段。但泥菩萨尚有三分火气,我国刑法体系针对某些恶性犯罪是坚决严惩零容忍!那么今天卓政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现行刑法中严重的罪名,也是目前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确定法定刑的罪名——劫持航空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通读法条原文我们可以得知,只要构成本罪,其刑事责任是相当严重的,一旦达到第二款加重情节,量刑幅度只能是死刑。


丹东无罪辩护

      

        正是因为本条罪名刑罚的严重性,在实践中适用本罪一定要谨慎。首先,本罪行为方式为暴力、威胁,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暴力、威胁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如果仅是一般的言语威胁,例如:“如果不立即降落,咱们走着瞧”由于其不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不能认定为犯罪。

      其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都属于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也就是说本罪所称的“正在使用”,不仅指已经起飞尚未降落的飞行器,即使劫持正处在起飞前的准备阶段,或者降落不满24小时的飞行器,也构成本罪。

      所谓“劫持”,不仅包括以取得财物为目标的劫持,也包括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强制飞行人员改变航向、变更目的地、紧急迫降等行为。此外,如果在实际取得飞行器控制权之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本罪与所实施的犯罪数罪并罚。

       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热爱法律事业,执业经验丰富,处事严谨高效的专业律师,其创始合伙人、主任宫翠茹律师已在律师行业深耕二十载,熟悉各个领域的不同的行业和惯例,能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做具体的解决方案,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是丹东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丹东资深经济犯罪(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侵犯人身关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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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卓政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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