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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行医(2014)宽刑初字第00285号

案例详情

  2014年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罚。宫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递交了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多份材料,认为被告人并未在自己经营的药房内实施诊疗行为,而是根据患者提供的诊断书为患者进行输液,属现场救急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而且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必须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而被告人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故被告人即使存在超地点诊疗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经检察院再三审查,采纳了宫律师的部分意见,最终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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