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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不起诉案件

案例详情

2018年4月25日,凤城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起诉滕某。凤城市公安局起诉认定:滕某自2010年起经营志邦橱柜,并与志邦橱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合约期内一直在丰城市凤凰城区老源城小区门市经营志邦橱柜专卖店,在店内销售志邦橱柜品牌下的橱柜和衣柜,2016年6月3日,滕某向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法兰菲衣柜的代理权意向金,但是并没有跟志邦橱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正式的法兰菲衣柜代理合同或协议,在自己未取得志邦橱柜旗下的法兰菲衣柜的经营代理权的情况下,依然收取了管某1.3万元、边某2.25万元、张某1000元、周某5000元、王某1.88万元、周某6000元、袁某1.9万元、刘某2万元、樊某2300元法兰菲衣柜的衣柜款、共计 人民币107500元,且在收取以上款项后并未如期将衣柜交至管某等人,并将收到的货款挥霍自用。

卓政律师接到滕某的委托后,仔细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发现证据严重的缺失和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经过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对卓政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做出对滕某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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