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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亚荣与被执行人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例详情

审理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辽0603执353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1月29日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3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李某,女,1995年5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内容尚不具有执行条件,待可办理房产后再申请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因此,原告撤回(2017)辽06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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