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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拒不理赔,行政行为被法院予以撤销。

案例详情

王伟于2012年7月办理了医保。直至2013年11月28日持医保卡就医时发现欠费,当即补缴了所欠费用。同年12月16日王伟被确诊为膀胱癌入住230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4年1月10日出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18634.56元,2015年8月6日王伟因膀胱癌去世。


王伟家属多次要求丹东市社会医疗保障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对王伟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但被对方已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王伟家属于2015年10月向社保局提出《报销医疗费用申请》要求被告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王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015年11月24日社保局做初《关于参保人王伟<报销医疗费用申请>的回复》以王伟曾延迟缴费为由,拒绝理赔。


宫翠茹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查阅了大量的关于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与委托人在2015年12月15日向振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宫翠茹律师一同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0号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丹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过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医保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清单等一系列证据。最终在2016年3月29日庭审之后,做出撤销被告丹东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关于参保人王伟<报销医疗费用申请>的回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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